業主社區中的旅遊之家——衝突

解決衝突

業主社區內的旅遊之家現像是這件事中出現的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。

為旅遊目的租房是 任何監管機構都不批准,本身,一個 煩人的活動,但在實踐中,它經常會產生與鄰居共存的問題,例如,由於公共元素的密集使用,這可以理解為相同的異常並增加損壞的風險,或者在某些時候產生噪音。

解決方案 鄰里社區可以採取的旅遊住房問題是多種多樣的。

位於其他業主經常居住的社區內的公寓的旅遊租賃是一種 煩人和危險的活動,被大量人使用的共同元素是相同的異常使用。

 

活動禁令

(LPH 第 17.12 條)

目前,業主社區有可能達到 協議 限製或限制旅遊租賃活動的行使。

這些協議要求 3/5 業主的讚成票 反過來,誰 佔參與名額的3/5 ,無論他們是否修改公司的組成名稱或章程。 社區. 在這個意義上達成的協議不能具有追溯力,也就是說,它們不能限制那些已經在執行它的人的活動。

限制旅遊租賃活動所需的多數放寬適用於 6-3-2019. 在此之前,這種類型的限制需要修改法規或構成標題,因此需要整個社區的一致支持( LPH 第 17.6 條 )。 這意味著,如果已經有鄰居指定用於旅遊住宿的房屋或打算這樣做,則幾乎不可能達成協議。

 本次規範性修改後,表述的範圍“ 限製或條件 ”包含在規範中提出,也就是說,如果業主會議只能以 3/5 的多數票禁止沒有正當理由的度假租賃,或者如果只有,他們可以設定業主必須滿足的限製或條件,以便把家奉獻給這項活動,只有在沒有得到滿足的情況下,才禁止它。

 在沒有就此事作出法理裁決的情況下,似乎 多數原則 傾向於第二種選擇:

  • 業主社區可以建立各種限制 - 例如,居住者不能留在居住者的公共區域,房屋或門戶的鑰匙不能留在建築物外以收集未來的租戶,限制可以同時在房子裡的用戶數量等。無論如何,它們必須是對財產和其他鄰居有利的條件,並且暗示明顯濫用權利或確實假設絕對禁止家的度假勝地。
  • 但是社區,即使它達到了合格的大多數 LPH 第 17.12 條 , 社區不能直接禁止 從專用於所謂的度假出租的私人財產之一。 不同的是,為它設定了一定的條件,違反同樣的條件,如果它對社區的正常發展產生重大影響,則可以被視為令人討厭的活動並被禁止。
  • 將限制解釋為絕對禁止將構成一種過分行為,違反了源自房屋所有者權利的管轄權,除非它們基於非社區法規。 業主委員會只能在行業法規不允許在建築物的類型、地點或時間進行活動的情況下禁止使用,以這種方式實際上無法在該法規中添加任何內容。

對於雙方通過的協議 12-19-2018 and 1-23-2019 , RDL 21/2018 ,由於缺乏國會的認可而被廢除,已經確立了目前有效的多數放寬,因此在此期間通過的那些是完全有效的並且對社區有義務( LPH 第 17.12 條 ).

 

費用增加

(LPH 第 17.12 條)

社區可以採取的另一種解決方案是接納旅遊公寓,但強制其所有者支付特殊費用配額,或通過增加參與該活動的住宅共同費用的配額。 為了他們的收養,這種類型的 協議 需要 3/5 的總所有者的讚成票,而這些所有者又代表 3/5 的參與配額。

在任何情況下,增加的金額都不能超過已支付費用的 20%。

該措施,適用於 6-3-2019 , 已經包含在 RDL 21/2018 ,在 LPH ,因此,將在 12 年 19 月 2018 日和 1 年 23 月 2019 日之間就此達成的協議完全有效並對社區具有約束力。

採取這項措施,並不是要製裁將房屋專用於旅遊租賃活動的業主,而是要利用與他對社區的貢獻成比例的共同要素。

 

法庭訴訟

如果社區認為公寓的所有者或居住者在其中或財產的其餘部分開發 禁止活動 在法規中,對財產有害的,社區主席可以主動或任何業主或居住者的主動要求,要求任何進行禁止活動的人立即停止這些活動。 如果業主或占用人繼續發展有害行為,他們可以上法庭,以便法庭對此事作出裁決

關於旅遊住房,除了社區未來可能達成的禁止該活動的協議外, 出現的問題 在法庭上,關於那些已經存在的問題,將這些房屋專用於旅遊出租是否是一種被禁止的活動,分析法規中的規定及其解釋。

法院目前採取的立場是承認 限製或禁止 只有在組成產權或法規中包含明確和明示的禁止,這會影響第三方購買者並且法律禁止已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時,才能在業主社區中使用旅遊公寓。 有了這樣的禁令,業主社區正在採取預防措施以避免煩人的活動。

各自治區根據這些民居引起的爭議,一直在規範此事,以適應當前的情況,盡量避免鄰近社區發生的這些衝突。

在此趨勢之前,人們解釋說, 住宅一詞用於構成性標題或鄰居社區的法規中 考慮到該組屋唯一獲准使用的用途是住宅或住宅,因此與旅遊目的相矛盾。

 

 

 

來源: 特拉公司